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3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
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溫思廣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 高素真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2年9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更新審理,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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