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債權人 謝陳枝花 債務人 劉倩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之請求,係請求開立醫師診斷證明書,並非一定之金額或一定數量之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