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3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硯剛
張楊秋梅
一、債務人張硯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貳萬陸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張硯剛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第一項至第二項給付如對債務人張硯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張楊秋梅給付之。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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