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善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百年度執字第三四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善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玖年。
理由受刑人王善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三六九五號、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八九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五五七號)及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七○八號)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十一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至原確定判決所諭知沒收部分,不在定執行刑範圍內,仍應依原判決之宣告執行,併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書記官潘宜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