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95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呂春花 (即 王智城 (原名: 王志強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提出王智城全體繼承人(含已拋棄者)之全部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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