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56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林宜潔 即忠武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吳林宜潔即忠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吳林宜潔即忠武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於聲請時之聲請狀上僅記載忠武企業社之商業統一編號及地址,惟忠武企業社係吳林宜潔獨資經營,獨資經營之自然人以該商號之名義為法律行為或訴訟行為,實際上與該自然人自為當事人之情形無異,其法效意思亦歸屬於該自然人,故本件認有命聲請人提出獨資經營忠武企業社之自然人即吳林宜潔最新戶籍謄本之必要,以供本院審核吳林宜潔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經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通知聲請人應於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相對人之吳林宜潔即忠武企業社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以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而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1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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