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6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96年度上易字第2850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