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司促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95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蘇偉譽 債務人 胡婉婷
送達處所:屏東縣○○市○○路00巷0弄00號送達處所:高雄旗山○○○00000○○○(空軍防空暨飛彈指揮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481元,及其中3,481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