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0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020號聲請人 蔡耘滄 相對人 王智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374110號之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之日期(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二紙。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