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72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吳佩玲 債務人 吳品濬
吳林宜潔
一、債務人吳品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暨已核算未收取之利息新台幣參萬捌仟柒佰捌拾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林宜潔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