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信穎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菌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5日裁定,請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4件在卷可稽。經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傅伊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彭富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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