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度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五О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啟輝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蔡國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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