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17號
上訴人 吳慶樟 即吳慶樟建築師事務所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童長義 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