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46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四川省重慶市沙坪區人民法院2007沙法民初字第4136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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