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林昆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子閎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萬元,應繳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548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0年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