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756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720,000元②1,2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①93年8月23日起至128年8月23日②94年7月10日起至129年7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①93年8月27日②94年7月13日③94年8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①600,000元②400,000元③300,000元,借款期限均至105年8月27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1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080,243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3件、同意書影本3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0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75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臺南縣│永 康市 ○○○段│104│建│77.1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7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1│38│臺南縣永康│臺南縣永│2層樓房│39│51│12│10│平│全部│││6│市網寮里南│康市仁愛│加強磚造│.2│.2│.0│2.│方│││││工街214巷3│段104地││0│0│0│40│公│││││0弄22號│號││││││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