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8日上11時15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兼法定代理人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2月8日上11時15分,在本院第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月22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