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司字第225號聲請人麗霖有限公司(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法定代理人 劉莉玲 代理人 劉力維 律師
劉緒倫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九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派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至今仍有甚多應清查之事務,且公司資產暨相關損害賠償之訴訟目前仍在法院審理中,實難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經本院102年度司字第28號裁定選派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業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民國105年10月29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年10月29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6年4月29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