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美締 即永記木材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翰海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變更法定代理人為 陳章傑 ,聲請人應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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