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侵占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侵占罪,前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緩刑四年,並於同年七月三十一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侵占罪,經台灣臺南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五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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