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17號原告 張秋月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被告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越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科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3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9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玉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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