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拍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拍字第194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非訟代理人 張弘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即 邱春華 之繼承人)等六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完整繼承系統表(應註明係依據○○戶政事務所提供之資料編列)。
三、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邱春華之所有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應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
五、請更正為正確事項之聲明(刪除贅語及改正不適當文字;應更正如下: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六、聲請狀應增列 邱明正 為債務人,陳報其戶籍址、其他可送達之住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七、表明明確之相對人姓名、戶籍址、其他可送達之住居所(即改列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人為相對人)。
八、提出如附表不動產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九、提出已催告債務人邱明正及被繼承人邱春華之六名繼承人即相對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十、更正為正確附表(1、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載重測前、後之地號、建號,俾能與他項權利證明書核對。2、土地及建物附表均應列明完整之相對人姓名,不得以符號代之)。
十一、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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