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5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陳松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肆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松琳於民國103年2月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下同)1,764,997元(其中1,659,128元為零利率、105,8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158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松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6.9│││17,106元││11月16日起││9│├──┼────┼─────┼──────┼──────┼───────┤│002│新臺幣│陳松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7.3│││19,267元││11月16日起││8│├──┼────┼─────┼──────┼──────┼───────┤│003│新臺幣│陳松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27,771元││11月16日起│││├──┼────┼─────┼──────┼──────┼───────┤│004│新臺幣│陳松琳│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0.9│││41,725元││11月16日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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