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票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票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票字第794號聲請人 張家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炳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張家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1、發票人為相對人劉炳宏,非聲請人張家瑋。2、利息起算日應自各紙本票之到期日以後起算…,如:本票票號0000000之到期日為民國110年6月10日,利息起算日即應自110年6月10日(含)以後起算。3、請填載本院之附表,詳載各紙本票之票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並寄回本院)。
三、具狀撤回本票票號0000000,到期日為111年4月11日,於聲請時尚未屆期,顯未踐行屆期後提示付款之程序,依法自不得行使追索權。。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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