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68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莉欣 即 賴麗昭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貳
仟貳佰參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