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1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蔡建名
廖秀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利率(年息)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即百分之十六)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113,756元91年5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20%自91年6月3日起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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