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肆月又拾伍日,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10月28日起至94年06月06日間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0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二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96年11月1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加重強盜│加重搶奪│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5月│││4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6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犯罪日期│94年06月04日│94年06月04起至94年06月│92年10月28日起至94年06│94年05月20日採尿前回溯││││06日止│月06日止│96小時內某時起至94年06││││││月05日止│├───┬───┼───────────┼───────────┼───────────┼───────────┤│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94年度偵字第2564號│94年度偵字第2564號│93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93年度毒偵字第1634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2號│94年度訴字第592號│94年度訴字第235號│94年度訴字第235號││├───┼───────────┼───────────┼───────────┼───────────┤││日期│95年01月20日│95年01月20日│94年07月29日│94年07月29日│├───┼───┼───────────┼───────────┼───────────┼───────────┤│確定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592號│94年度訴字第592號│94年度訴字第235號│94年度訴字第235號││├───┼───────────┼───────────┼───────────┼───────────┤││確定│95年03月28日│95年03月28日│94年08月15日│94年08月15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96│不合規定,不予減刑│不合規定,不予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