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甲(代號0000000000)
甲之父甲之母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榮達 律師被告 朱祐慶
朱坤松 鍾秀茹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6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廖紋妤
法官溫宗玲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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