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83號原告 范聖鈴
范聖真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若鈞 律師
陳冠宇 律師被告 范聖莉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吳文賓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