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9號原告 邱春英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請求發
給工資、資遣費及勞工退休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85,956元及其利息,因被告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485,95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5,290元,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1,76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26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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