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朴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民國94年度朴簡字第179號妨害名譽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即被害人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蔡廷宜法官游悅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3日
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