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呂亞軒 被告 竹家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刑事案件:109年度訴字第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黄筠雅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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