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09號原告 吳景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忞輯 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字第409號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