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杜啓榮具保人張芫誠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年度執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芫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杜啓榮因詐欺案件,經具保人張芫誠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並經法院裁定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有上開各刑事裁判附卷可參。茲聲請人於執行中對被告前所陳報之居所即高雄市○○區○○○○街○號3樓、高雄市○○區○○街○○號送達執行傳票,前者經被告受僱人即遠見藝品管理室管理員收受、後者寄存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均已為合法送達;又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並經聲請人執行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函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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