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債權人 鄭高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春菊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如非基於票據關係為請求,應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三、債務人吳春菊之住所或居所,並提供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