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73號上訴人即原告 呂定瑀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昊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