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曾予姍 送達代收人 徐仲志 律師被告 陳筑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3
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王廷法官吳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0日
書記官尤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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