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8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碧村 、 王吳藤美 、 王碧謙 、 王翰億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嘉義市○段○○段○○○○○○號土地內如附圖A所示之建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而附圖A所示之建物依原告陳報之面積約10平方公尺,有原告民國102年8月27日民事陳報狀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元(計算式:1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7,300元=173,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劉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