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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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嘉簡附民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嘉簡附民字第57號原告 陳景和
楊凱丞 被告 曾柏鈞
黃顗哲
吳信諺 劉晉 林雨嫺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111年度嘉簡字第9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黃美綾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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