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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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7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70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吳金聖吳漢德 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明 即吳漢德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俊庭 即吳漢德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欣慧 即吳漢德之繼承人債務人 吳雅文 即吳漢德之繼承人上一人之 張素環 即吳漢德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住同上兼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債務人吳金聖、吳俊明、吳俊庭、吳欣慧、吳雅文即吳漢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漢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素環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由吳金聖、吳俊明、吳俊庭、吳欣慧、吳雅文即吳漢德之繼承人應於繼承第三人吳漢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張素環連帶向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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