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再易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上訴人即再審原告 陳玠佑 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6日本院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再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505條亦有明文規定。查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確定判決所適用程序為簡易訴訟之第二審程序,則本件就該確定判決所為之再審之訴,自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相關規定,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係對本院109年度簡上字第19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經本院以110年度再易字第1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性質上屬第二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第1項規定,上訴利益須逾同法第466條所定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數額,始得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僅為181,507元,不符上開要件,為不得上訴之案件,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靜梅法官吳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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