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原告中南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夏國寶夏浩峰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0,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原告未予繳納,亦未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其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2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
編號原告應補正事項1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2補正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規定或契約約定(起訴狀所載之民法第756條與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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