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31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嘉鑫

具保人劉晋豪

  主 文

劉晋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其實收利息,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被告及具保證書或繳納保證金之第三人,得聲請退保,法院或檢察官得准其退保,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嘉鑫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並由具保人劉晋豪繳納後,已獲釋放,而被告所涉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簡上字第204號判決判處有罪確定而入監執行,為本院核閱卷證無誤,參照上開說明,自應發還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書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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