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6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69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6940號債權人捷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心安電腦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甲○○人號16債務人丙○○
號16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壹萬參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十三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債權人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件兩造間之金錢債務,經核並無約定利息之記載,債權人竟對債務人就超過上開規定範圍之利息請求發支付命令,該超過部分之請求,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劉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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