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 陳佩怡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裕加油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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