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38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樓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七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