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健保罰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5號原告 張維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健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當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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