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審易字第3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審易字第32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榮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2171號、110年度偵字第36930號、第38212號、第39620號、第40204號、第41454號、第42582號、第42934號、111年度偵字第739號、第504號)暨移送併辦(111年度偵字第4577號、第1461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辛○○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辛○○民國110年5月間某日,於社群平台Facebook(即臉書)看見融資貸款之廣告訊息,遂依該訊息內之聯絡方式,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無證據證明其未滿18歲,下稱「不詳成年人」)聯繫融資事宜,辛○○明知辦理貸款時需提供個人財力證明,以供評估其還款能力,而依其智識程度及生活經驗,亦明知徵信個人信用狀況時,無須使用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而可預見「不詳成年人」未要求其提供財力證明以供評估其還款能力,僅要求其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及該存款帳戶之網路銀行使用者帳號及登入密碼等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該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極可能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充作詐欺犯罪被害人匯款之指定帳戶,並於不法詐騙份子提款或匯出款項後,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使檢警難以追緝,而有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之虞,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於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前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其所申辦之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辛○○遠東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一併寄送交予「不詳成年人」,並以不詳方式告以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使用者帳號及登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帳戶資料之某詐欺集團成員間(無證據顯示辛○○知悉或可得而知該詐欺集團成員達3人以上或其中含有少年成員,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本質及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先後於如附表「詐騙時間」欄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詐騙方式」欄所示之方式,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子○○、辰○○○、庚○○、卯○、癸○○、丁○○、乙○○、甲○○、己○○、丑○○、寅○○、丙○○、壬○○分別陷於錯誤,而分別於如附表「匯款時間、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項,匯至「辛○○遠東帳戶」後,「本案詐欺集團」或由機房成員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或由車手成員提領,而將匯入之款項轉出或領出,而掩飾、隱匿上揭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子○○、辰○○○、庚○○、卯○、癸○○、丁○○、乙○○、甲○○、己○○、丑○○、寅○○、丙○○、壬○○驚覺受騙,分別報警後,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辛○○分別於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子○○、辰○○○、庚○○、卯○、癸○○、丁○○、乙○○
、甲○○、己○○、丑○○、寅○○、丙○○、壬○○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12日遠銀詢字第110
0002538號函暨檢附之辛○○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10年7月21日遠銀詢字第1100002223號函暨檢附之辛○○帳戶開戶資料及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10年7月16日遠銀詢字第1100002164號函暨檢附之辛○○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110年7月2日遠銀詢字第1100001965號函暨檢附之辛○○帳戶開戶資料及活期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文書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
助之意思,於正犯實行犯罪之前或犯罪之際,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而予以助力,使之易於實行或完成犯罪行為之謂。所謂以幫助之意思而參與者,指其參與之原因,僅在助成正犯犯罪之實現者而言,又所謂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指其所參與者非直接構成某種犯罪事實之內容,而僅係助成其犯罪事實實現之行為者(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1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現狀,申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提供金融帳戶者主觀上如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對方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仍可成立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將「辛○○遠東帳戶」之存摺及提款卡一併寄送交予「不詳成年人」,並以不詳方式告以提款密碼及網路銀行使用者帳號及登入密碼,俟輾轉取得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分別對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子○○、辰○○○、庚○○、卯○、癸○○、丁○○、乙○○、甲○○、己○○、丑○○、寅○○、丙○○、壬○○施以詐術,令告訴人13人分別陷於錯誤,而各依指示分別匯款至「辛○○遠東帳戶」後,續或由「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利用網路銀行轉帳;或由車手成員提領,而將匯入之款項轉出或領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是被告交付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資料所為,係對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資以助力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犯之犯意參與犯罪行為之情形下,揆諸前開判決意旨,應認被告所為應僅成立幫助犯,而非論以正犯。
㈡次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
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判決意旨參照)。茲查,被告雖可預見交付上開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足以幫助詐欺集團施以詐術後取得贓款,主觀上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惟尚不能據此即認被告亦已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之人數有3人以上而詐欺取財,復無證據證明被告對於該詐欺集團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訊息之之詐騙手法及分工均有所認識及知悉,依「所犯重於所知,從其所知」之法理,此部分尚無從遽以論斷被告成立幫助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雖漏未論及被告尚涉有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惟蒞庭實行公訴之檢察官已當庭補充(見本院卷第65頁),基於檢察一體之原則,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㈣想像競合犯:
⒈「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先後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
訴人子○○、辰○○○、庚○○、卯○、癸○○、丁○○、乙○○、甲○○、己○○、丑○○、寅○○、丙○○、壬○○等13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其中告訴人子○○、庚○○、卯○、丁○○、甲○○、寅○○、丙○○雖各有2、3、2、3、2、2、3次匯款至「辛○○遠東帳戶」之行為,惟此係正犯各該次詐欺取財行為使告訴人子○○、庚○○、卯○、丁○○、甲○○、寅○○、丙○○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正犯祇各成立1詐欺取財罪。被告為幫助犯,亦僅各成立1幫助詐欺取財罪。
⒉被告交付「辛○○遠東帳戶」存摺及提款卡,並告以密碼及網
路銀行使用者帳號及登入密碼,供「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用以使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13人分別匯入款項後予以轉帳或提領,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詐得款項,被告以一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詐欺行為,同時侵害告訴人13人之財產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詐欺取財罪1罪。
⒊被告以上開一提供金融機構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
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2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依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處斷。
㈤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4577號移送併辦
意旨書(即附表編號十一)、以111年度偵字第14617號(即附表編號十二、十三)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即附表編號一至十),既具有上述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㈥被告幫助他人遂行一般洗錢之犯行,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㈦又被告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將「辛○○遠
東帳戶」存摺、提款卡交付予「不詳成年人」,並告以密碼及網路銀行使用者帳號及登入密碼,而自白其上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之犯行,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遞減輕其刑。
㈧爰審酌被告可預見將個人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資料提供
他人,恐遭詐欺成員充作詐騙他人財物後,用以匯款之人頭帳戶,而幫助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竟仍未經詳細查證,任意將其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提供予他人使用,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又使贓款追回困難,實為當今社會詐財事件發生之根源,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及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甚鉅,且因被告提供個人金融機構帳戶資料,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正犯之真實身分,所為誠屬不當,被告雖坦承犯行,然未能賠償告訴人13人之損失,得到告訴人等之原諒,復斟酌被告曾犯詐欺罪之素行,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經濟狀況、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並未因本案獲利等語明確(見本
院卷第69頁),本院亦查無積極具體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辛○○遠東帳戶」存摺、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帳戶資料而獲有金錢或其他利益等犯罪所得,自不生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問題。
㈡至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之人,無掩飾隱匿詐欺贓款之犯行,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
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由檢察官戊○○提起公訴,由檢察官戊○○、楊挺宏移送併辦,經檢察官李孟亭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1年5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一子○○(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4月28日前某時,在交友應用程式Omi,結識子○○後,向其誆稱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暱稱「NYFX/NYGCM諾盈」帳號係在投資外國貨幣賺取匯差,可以跟著操作賺錢等語,子○○聞之心動將上開帳號加為LINE好友,「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子○○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投資等語,致子○○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網路銀行APP軟體)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9日晚間8時59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新臺幣(下同)7萬5,000元。110年5月30日晚間6時56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7萬5,000元。書證①子○○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②子○○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影本。③子○○報案資料(內含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二辰○○○(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4月26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CHEERS以暱稱「 許晴 」結識辰○○○後,復使用不詳帳號加為辰○○○LINE好友,並以LINE向辰○○○誆稱可以加入INFIN投資平台投資外幣賺錢等語,辰○○○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INFIN客服」加為辰○○○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辰○○○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辰○○○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自動櫃員機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30日下午2時43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2萬1,350元。書證①辰○○○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文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②詐騙辰○○○之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③辰○○○之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三庚○○(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24日某時,以暱稱「 王妤涵 」帳號結識並加為庚○○LINE好友後,以LINE向庚○○誆稱介紹投資管道,庚○○聞之心動,遂將帳號「exn09134」加為LINE好友,並加入https://www.exnesforestw.com投資網站,「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續使用「exn09134」帳號以LINE向庚○○訛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庚○○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陸續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下午1時22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萬元。110年5月27日下午1時24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2萬元。110年5月29日下午4時4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萬元。書證①庚○○報案資料(內含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安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庚○○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四卯○(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16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PAKTOR結識卯○後,復使用暱稱「莉敏ㄚ」帳號加為卯○LINE好友,並以LINE向卯○訛稱可以加入INFINOX投資平台賺錢等語,卯○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INFIN客服」加為卯○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卯○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卯○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中午12時4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樓、219之1號1樓、219號2樓及219號2樓之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賢分行。60萬元。110年5月28日下午1時56分許,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30萬元。書證①卯○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重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③卯○之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④卯○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⑤詐騙卯○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五癸○○(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4月19日下午1時許,使用交友應用程式SWEETRING結識癸○○後,復使用暱稱「美婷」帳號加為癸○○LINE好友,並以LINE向癸○○誆稱可以加入螞蟻外匯交易所投資平台賺錢等語,癸○○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交易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螞蟻Ants客服」加為癸○○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癸○○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癸○○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26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銀行。33萬元。書證①詐騙癸○○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②癸○○銀行帳戶之轉帳交易明細。③癸○○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新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六丁○○(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26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SAYHI結識丁○○後,復使用暱稱「思雅」帳號加為丁○○LINE好友,並以LINE向丁○○誆稱可以加入CWG網站投資賺錢等語,丁○○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CWG客服」加為丁○○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丁○○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丁○○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9日下午1時8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萬元。110年5月29日下午1時9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萬元。110年5月29日下午5時30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萬元。書證①丁○○報案資料(內含1.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泰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丁○○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③丁○○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④丁○○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影本。⑤詐騙丁○○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及對話紀錄。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七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初前某日,在不詳網路刊登螞蟻投資平台廣告而散布虛假之投資訊息,乙○○於110年5月初某日,瀏覽上開訊息並依訊息內容,將帳號「ants096」加為LINE好友後,「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乙○○誆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上午11時1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東分行。30萬元。書證①乙○○之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②詐騙乙○○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八甲○○(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20日某時,使用不詳交友應用程式結識甲○○後,復使用暱稱「詩」帳號加為甲○○LINE好友,並以LINE向甲○○誆稱可以加入CWG網站投資賺錢等語,甲○○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重新開始」加為甲○○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甲○○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甲○○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8日上午10時1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110年5月29日晚間11時1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書證①甲○○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②詐騙甲○○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③甲○○之郵局帳戶存摺影本。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九己○○(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25日晚間9時21分許前某時,使用不詳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己○○後,復使用暱稱「 張詩涵 」帳號加為己○○LINE好友,並以LINE向己○○誆稱可以加入CWG網站投資賺錢等語,己○○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CWG客服名義使用不詳帳號加為己○○LINE好友後,續以LINE向己○○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己○○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上午10時48分許,在台南市○○區○○路000號1至2樓「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15萬元。書證①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存摺影本。②己○○之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③詐騙己○○之詐欺集團成員社群軟體對話照片。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十丑○○(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27日某時,使用交友應用程式WeDate以暱稱「陳諪」結識丑○○後,復使用不詳帳號加為丑○○LINE好友,並以LINE向丑○○誆稱可以加入飛括金融網站投資賺錢等語,丑○○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飛括FEFU客服」加為丑○○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丑○○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丑○○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30日晚間10時25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書證①丑○○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②丑○○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觀音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③詐騙丑○○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對話擷圖。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十一寅○○(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中旬某日,使用不詳交友應用程式結識寅○○後,復使用暱稱「淑珍」帳號加為寅○○LINE好友,並以LINE向寅○○誆稱可以加入匯萊賽交易中心網站投資賺錢等語,寅○○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匯萊賽服務」加為寅○○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寅○○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寅○○陷於錯誤,先後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30日中午12時12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110年5月30日中午12時22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111年度偵字第4577號併辦)。書證①寅○○報案資料(內含1.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②詐騙寅○○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③詐欺集團架設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④寅○○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十二丙○○(提告)「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110年5月19日某時,使用不詳交友應用程式結識丙○○後,復使用暱稱「ChenXinYi」帳號加為丙○○LINE好友,並以LINE向丙○○誆稱可以加入裕融國際投資平台投資賺錢等語,丙○○聞之心動,遂註冊成為該網站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再以暱稱「IFAD客服」、「裕融國際客服」帳號加為丙○○LINE好友後,續使用上開帳號以LINE向丙○○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丙○○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利用網路銀行應用程式將右揭金額匯入「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7日晚間8時12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3萬元。110年5月29日下午5時15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1萬元。110年5月29日下午5時27分許,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5,000元(111年度偵字第14617號併辦)書證①丙○○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②詐欺集團架設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③詐騙丙○○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④5/19~6/5網路交易詐騙案件資料彙整。⑤丙○○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紀錄。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地點匯款金額(扣除手續費)十三壬○○(提告)壬○○於110年5月19日某時,經由友人介紹註冊成為螞蟻投資平台會員,「本案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旋以暱稱「螞蟻Ants客服」、「財務 子俊 (工作號)」帳號加為壬○○LINE好友,並以LINE向壬○○佯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以進行投資等語,致壬○○陷於錯誤,於右揭時間、地點,臨櫃匯款右揭金額至「辛○○遠東帳戶」內。110年5月28日中午12時22分許,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2樓及地下1樓「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板橋分行。15萬元(111年度偵字第14617號併辦)書證①壬○○報案資料(內含1.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②壬○○之兆豐銀行存摺影本。③壬○○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④詐騙壬○○之詐欺集團成員通訊軟體個人頁面及對話擷圖。⑤詐欺集團架設之虛假交易平台(含交易紀錄)擷圖。⑥壬○○之來電紀錄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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