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1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8號

聲請人天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訴訟代理人 李佩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以113年度催字第14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8月16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年8月16日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碧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冠諭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南方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

113年5月31日

34,734元

MA0000000

天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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