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9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博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八道喜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發票日期。(因聲請人提出之支票票號(UA0000000)發票日與退票理由單不同,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